臺北醫學大學細胞治療與再生醫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104年04月15日校務會議新訂通過
104年05月04日北醫校秘字第1040001410號令新訂,全文9條
第一條 本校為結合細胞治療與再生醫學基礎研究及臨床醫學專家,共同從事於細胞治療與再生醫學之研究並培育相關專業人才,以期推動與管理細胞治療之臨床試驗,特依臺北醫學大學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成立「臺北醫學大學細胞治療與再生醫學研究中心」 (Taipei Medical University - Center for Cell Therapy and Regeneration Medicine, TMU-CTRM) (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臺北醫學大學細胞治療與再生醫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設立宗旨在整合臺北醫學大學暨附屬機構從事細胞治療與再生醫學之研究資源,共同合作推動臨床細胞治療之應用。本中心將建立符合國際規格的GTP實驗室(Good Tissue Practice,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範),為臨床細胞治療試驗,提供品質穩定之細胞來源。此外本中心將致力於細胞治療與再生醫學之專業人才之培育,期許提升本校於細胞治療與再生醫學之研發能量。
第三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1. 整合本校暨附屬機構細胞治療及再生醫學之跨領域研究資源,建立臨床研究資料庫與資料分析處理,推動細胞治療及再生醫學之基礎與臨床轉譯醫學研究。
2. 建立符合國際規範之GTP實驗室及臨床級細胞製程的標準流程, 以提供符合法規、穩定及高品質之臨床級細胞來源,並推動與細胞治療及再生醫學之臨床試驗。
3. 強化國際合作,促進國內外細胞治療與再生醫學相關之產學合作的機會。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統籌中心行政及研究工作,由校長聘請相關領域研究卓越,且對該領域有重大貢獻者擔任。
第五條 本中心視需要得置副主任一名,襄助主任推動中心業務,並得置研究員及行政人員若干人,由主任推薦報請校長聘任之。
第六條 本中心得設諮詢委員會,由主任簽請校長聘任國內外學者專家若干人組成之,協助規劃推動中心任務。
第七條 本中心承接研究計畫、產學合作、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智慧財產授權及業界回饋等,依本校法規及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第八條 本中心之收支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應就研究及營運績效作定期評估。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