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學大學細胞治療與再生医學研究中心设置办法
104年04月15日校务会议新订通过
104年05月04日北医校秘字第1040001410号令新订,全文9条
第一条 本校为结合細胞治療與再生医學基础研究及临床医學专家,共同从事于細胞治療與再生医學之研究并培育相关专业人才,以期推动與管理細胞治療之临床試验,特依台北医學大學研究中心设置及管理办法成立「台北医學大學細胞治療與再生医學研究中心」 (Taipei Medical University - Center for Cell Therapy and Regeneration Medicine, TMU-CTRM) (以下简称本中心),并订定「台北医學大學細胞治療與再生医學研究中心设置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设立宗旨在整合台北医學大學及附属机构从事細胞治療與再生医學之研究资源,共同合作推动临床細胞治療之应用。本中心将建立符合国際规格的GTP实验室(Good Tissue Practice,人体細胞组织优良操作规范),为临床細胞治療試验,提供品质稳定之細胞来源。此外本中心将致力于細胞治療與再生医學之专业人才之培育,期许提升本校于細胞治療與再生医學之研发能量。
第三条 本中心任务如下:
1. 整合本校及附属机构細胞治療及再生医學之跨领域研究资源,建立临床研究数据库與资料分析处理,推动細胞治療及再生医學之基础與临床转译医學研究。
2. 建立符合国際规范之GTP实验室及临床级細胞制程的标准流程, 以提供符合法规、稳定及高品质之临床级細胞来源,并推动與細胞治療及再生医學之临床試验。
3. 強化国際合作,促进国内外細胞治療與再生医學相关之产學合作的机会。
第四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统筹中心行政及研究工作,由校长聘请相关领域研究卓越,且对该领域有重大贡献者担任。
第五条 本中心视需要得置副主任一名,襄助主任推动中心业务,并得置研究员及行政人员若干人,由主任推荐报请校长聘任之。
第六条 本中心得设谘询委员会,由主任签请校长聘任国内外學者专家若干人组成之,协助规划推动中心任务。
第七条 本中心承接研究计畫、产學合作、研发成果归属及運用、智慧财产授权及业界回馈等,依本校法规及政府相关法令办理。
第八条 本中心之收支以自给自足为原則,并应就研究及营運绩效作定期評估。
第九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议通过後公告施行;修正时亦同。